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20年6月13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5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條及第六十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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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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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 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 ,並得停止其營業。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 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 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 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 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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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 文自公布日施行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