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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68年11月21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080070987B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刪除第九條條文,除第十條自108年8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
    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前項相關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任、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建立符合專業評量
      之外審程序。
    二、聘任、升等審查及外審程序,應比照校內教師之規定。

  • [修正]
  • 第十二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
    之規定。

  • [修正]
  • 第十三條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聘任之等級,比照校內教師之規定。

  • [修正]
  •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自一百零八年八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刪除]
  • 第九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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