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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國際文教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100106060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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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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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我國優質華語教學及臺灣文化 ,補助優秀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以提高我國在海外華語教 學領域之影響力,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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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原則: (一)應聘華語教學人員之薪資待遇,由聘任之國外學校提供,本部 不予補助。但與我國簽有教育合作交流備忘錄或人才培育協定 者,不在此限。 (二)華語教師依本要點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 得延長補助;續聘期間僅補助每月生活費,機票及教材教具費 不再補助。 (三)獲聘華語教學人員應自行辦妥簽證並負擔相關費用,及負擔任 教地之相關稅賦。 (四)每名華語教師依據本要點受領前揭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 年;華語教學助理受領補助以一年為限。 (五)本部得依計畫重要性及合作學校提供薪資待遇,就華語教學人 員生活補助費及受補助期限予以調整。 (六)如有可歸責於華語教學人員之事由,導致額外增加之費用,經 本部查證屬實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