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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組織
中華民國61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68年4月30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2124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各分處視區域之大小,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分處,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者為一等分
     處,未滿五十公頃者為二等分處,一、二等分處員額之配置如左:
     一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
     ;課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人,技士一人至三人,辦事員八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
     職等,其中課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七人,職位列第一
     至第三職等。
     二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
     ;課員十二人至二十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辦事員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
     等,其中課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
     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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