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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高級分析師 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三十二人,職務列薦 任第九職等;技正三十三人至八十人,視察六人至十三人,秘書八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視察三人,職務得列 簡任第十職等;編審一人至三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 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人至八十人,科員 三十一人至四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設計師二人,技佐十一人至十七人,助理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技佐八人,助理員四人, 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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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6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390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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