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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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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一
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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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七人至九人,
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
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工程司二人或三人,編審
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副工程司一人或
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一人至五十九人,技士二十五人,職
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員二人、科員六人、技士三人、辦事員一人,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起出缺後不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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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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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組織
中華民國61年12月29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2079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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