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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交通通用
中華民國82年3月25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交通部交人字第0940085035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依前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進行優先認購之股份,其認購價格應與當次股份出售價格中之最
     低成交價格一致。當次僅於海外出售原股或以海外存託憑證方式銷售公股時,其認購價格
     ,得依海外釋股所定承銷價折算為新臺幣之價格,或海外釋股訂定承銷價當日國內股市該
     股收盤之價格,較低者計之。
     從業人員如自願將其當次全數或部分認購之股份委託各該事業指定之機構集中保管,並承
     諾二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該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前項認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認購;承諾
     三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該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前項認購價格百分之八十認購。
     依前條第一項得增購額度進行優先認購之股份,其認購價格應與當次股份出售價格中之最
     低成交價格一致。
     從業人員原適用或比照適用之退休規定有支領月退休金,於移轉民營形態時,未達具領月
     退休金條件,或具領取月退休金條件選擇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年資結算金者,依前條第一項
     可認購額度及得增購額度進行優先認購之股份,其認購價格,除得依第一、二項規定辦理
     外,得依行政院核定之專案優惠方式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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