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49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03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汽車燃料使用費按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各型汽車每月耗油量及費額,由交通部委任 公路總局或委託直轄市政府及其他指定之機關分別代徵之,其費率如下: 一、汽油每公升新臺幣二點五元。 二、柴油每公升新臺幣一點五元。 前項耗油量,按各型汽車之汽缸總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計算之。 第一項受交通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得再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