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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57年4月5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85054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4010164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二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十二條

    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 一、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 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融資性租賃車輛應標示租用人名稱;其為平板式汽車或車廂兩 邊無法標示者,得於兩邊車門標示。但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車輛、車身兩邊無法標 示之拖車及執行特殊任務有保密必要之公務車輛經所屬機關核可並敘明該車用途向車 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於行車執照或牌照登記書上註記「免標示所有人名稱」者 ,得不須標示。 二、大客車應於門旁標示牌照號碼及乘客人數,營業大客車並應於乘客人數下標示載重量 。營業小客車應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後窗 玻璃標示牌照號碼,營業小客車兩側車門(不含車窗)範圍得以平面漆繪或穩固黏貼 方式張貼廣告,並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 辦理。應標示於兩側後門之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得移置於 後葉子板。但後葉子板位置空間不足者,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 稱仍應標示於兩側後門。 三、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 量。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量;半拖車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 總聯結重量。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 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四、大型客貨兩用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明位置標示牌照號碼、乘客人數及載重噸位。 五、救護車漆白色並應於車身兩側標示紅十字。 六、消防車漆大紅色。 七、教練車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車身前後並應加掛標示有「教練 車」之附牌或標示「教練車」之字樣。 八、幼童專用車及專供載運學生之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 定。 九、汽車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十、新領牌照、汰舊換新及變更顏色之營業小客車,其車身顏色應使用臺灣區塗料油漆工 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十一、申請牌照及變更顏色之轎式自用小客車車身顏色不得與前款營業小客車車身顏色相 同。 十二、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車輛,應於車身兩側車窗下緣以台灣區塗料油漆工 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加漆一條三十公分寬之水平帶狀標識 條紋。 十三、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並於車身兩側貨廂標 示「專營搬家」字樣,字體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見方,且於擋風玻璃張貼「搬家貨 運業執業證明」標識。 十四、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示貨廂內框尺 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十五、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 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 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 十六、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於車身前後汽車號牌附近顯明位置處標示「壓縮天然 氣汽車」。 十七、免徵使用牌照稅特種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 營業小客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右前座椅背標示牌 照號碼;未經核定之標識及裝置不得設置。第一項各款標識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 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明顯對比色,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字體尺 度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標示於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二十五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十 六公分見方;標示於兩邊車門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八公分見方,小型車每 字至少五公分見方。 二、標示於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人數及車門之牌照 號碼,大型車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三公分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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