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自用大客車及自用大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odt
- 附件一之一-自用小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odt
- 附件一之二-個人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審核規定.odt
- 附表-申請自用大客車、貨車牌照申請書.odt
- 附件二十一-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作業規定.pdf
- 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pdf
- 附件九-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完成檢驗合格紀錄表.odt
- 附件十-化石油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odt
- 附件十三-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規定.odt
- 附件十四-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審驗作業規定.pdf
- 附件十一-車輛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限制規定.pdf
- 附件五-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汽車附掛之廂式拖車、露營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滅火器規定.pdf
- 附件六-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左表規定.odt
- 附件六之一-新型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odt
- 附件六之三-雙節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odt
- 附件六之四-市區雙層公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odt
- 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pdf
- 附件十二-幼童專用車車身各部規格.odt
- 附件十七-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規定.odt
- 附件二十二-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pdf
- 附件六之二-使用中及既有車型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odt
- 附件十六-營業大客車保養紀錄表.odt
- 附件十九-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規定.pdf
- 附件二十-考驗規定、道路駕駛考驗用車保險保額及標識牌.odt
- 附件十八-專供營建工程不具載貨空間特種車及動力機械保養紀錄表.pdf
- 附件三-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odt
- 附件四-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odt
- 附件八-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內容及應列要項.pdf
- 附件二十三-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兒童座椅申請測試及合格標章作業規定.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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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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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之一
計程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經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附條件買賣出賣人或動 產抵押權人取回,該出賣人或抵押權人應於十五日內將牌照繳回公路監理 機關。 出賣人或抵押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繳回牌照者,經附條件買賣之買受人或動 產抵押之債務人提出證明文件,公路監理機關得催告該出賣人或抵押權人 於十五日內繳回牌照,逾期未繳回者,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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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領有牌照之各類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定期檢驗: 一、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或大型重型機車,出廠年份未滿五年 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 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二、租賃期一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出廠年份 未滿三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六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三、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每年至少檢驗三次。 四、使用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為燃料之車輛、幼童專用車、其他自用 車或其他營業車,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 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五、拖車每年至少定期檢驗一次。 辦理前項定期檢驗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 驗。但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應於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為之 。 車輛所有人辦理定期檢驗,應繳驗下列證件: 一、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 二、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車輛,並應持其本人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 業登記證。 三、營業車輛經所有人申請者,並應持新領牌照登記書。 已領牌照之普通重型及輕型機車實施臨時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