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54年9月20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3500945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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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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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申請使用臨時性之直昇機及自由氣球起降場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審 查合格後,始得使用。民航局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一、擬使用之航空器資料。 二、場地平面位置示意圖、起降區及其四週現況照片。但申請自由氣球臨時性起降場所者, 免附。 三、場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四、使用計畫書。 前項所稱之臨時性係指在目視天氣情況下,每次申請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個月。但申請使用臨 時性之自由氣球起降場所,有正當理由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使用期限得延長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