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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69年7月19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20500770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六點之附件;增訂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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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八、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應按計畫切實辦理。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社團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 [修正]
-
六、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應檢送收支清單、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及活動成果報告。同
一案件接受二個以上機關之補助,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 - [附表]
- [修正]
-
七、本會補助僑生社團活動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補助單位活動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經費減
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需按原補助比例
(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款繳回。
(二)受補助僑生社團活動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計算後
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