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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得依相關 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向申調小組提出申訴。但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 時,受僱者、求職者及實習生除依本要點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 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被申訴對象為本會委員長者,申訴應分別向下列機關提出: (一)屬性平法之性騷擾事件,應向行政院提出,其處理程序依行政 院相關規定辦理。 (二)屬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應向臺北市政府提出。 第一項屬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及前項第二款之申訴,申訴期間為事件 發生後一年內。 第一項向申調小組提出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提出者 ,申調小組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 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 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 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年月日。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調小組應通知申 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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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1121000406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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