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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待遇福利
中華民國82年4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23027954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院副秘書長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初審。
         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複審: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政務人員及相關機關首長七人至九
         人擔任評審委員,並自評審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審查
         結果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簽報院長核定
         。
      前項審議程序,必要時得辦理面談或實地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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