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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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院副秘書長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初審。
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複審: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政務人員及相關機關首長七人至九
人擔任評審委員,並自評審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審查
結果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簽報院長核定
。
前項審議程序,必要時得辦理面談或實地查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待遇福利
中華民國82年4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23027954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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