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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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事業機構因人員服務地區、職務危險性及稀少性之加給津貼支給規定,由本部核定之
。
前項加給津貼在各事業機構當年度用人費限額內支付。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待遇福利
中華民國81年7月3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600528741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106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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