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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組織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405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掌理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
      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
      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
      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
      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
      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
      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
      及監督。
    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 [修正]
  • 第三條(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之設置)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由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修正]
  • 第八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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