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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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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人員對於講習對象之人格及隱私應予保障,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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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講習對象如下: 一、經查獲有施用或販賣毒品之行為者。 二、經查獲意圖營利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 三、與前款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 前項講習對象被查獲時,有使用保險套者,免參加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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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講習之時數,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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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警察機關查獲第四條所列之對象時,應協助通知該對象於時限內參加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 本辦法辦理之講習。 講習對象於接獲通知後,應依指定日期攜帶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7000003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原名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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