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4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006788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八條條文之附件一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八條
保險對象罹患慢性病,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時,除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 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外,醫師得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前項慢性病範圍,如附件一。 同一慢性病,以開一張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為限。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