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四條之一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組織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389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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