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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輔導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輔導會、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防
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指派代表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
分之二。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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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至第八條自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72年7月4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100201581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五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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