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二十、本會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行政院
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 [增訂]
-
二十一、本會所屬榮民總醫院、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之家、退除役官兵
職業訓練中心、農場及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首長涉及性別
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由本會受理申訴;榮民總醫院所屬
分院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由隸屬榮民總醫
院受理申訴。 - [修正]
-
四、本會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之
機會與方式,加強對員工有關性騷擾事件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並於年度員工教育訓練或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
防治相關課程。 - [修正]
-
五、本會為處理性騷擾事件,設性騷擾防治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申訴之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2)2757-1655
申訴傳真:(02)2757-1726
申訴電子信箱:staff-concern@mail.gov.tw - [修正]
-
十一、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
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議決結案後,再提出申訴者。
(四)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者。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出申訴者。 - [刪除]
-
十七、(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91年6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20021162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一點;增訂第二十點、第二十一點;刪除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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