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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字第1020076539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刪除第六點,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亡故後,其遺眷申辦繼耕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申請人應依下列程序申請辦理繼耕間接安置:
     (一)場員亡故後,申請人除須及早通報所屬農場外,並應於場員死亡日起三個月以內備
        齊下列各項證件向農場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
        1.亡故場員全戶三個月內之除戶戶籍謄本。
        2.申請人除從事農業生產外無其他專職之切結書。
        3.申請人全戶(含配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
     (二)場員遺眷如超過一人,應自行協調推派一人提出申請,並須檢附其他遺眷同意由其
        繼耕之協議書。
     (三)農場收到場員遺眷申請書及證件,經初審通過後,再請場員遺眷填具繼耕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一),以及視同間接安置基本資料卡(格式如附件二),一併函請輔導
        會核辦。
     (四)對於不合申辦繼耕間接安置或不願申辦或逾期不申辦者,農場應即收回場員原配耕
        土地。如原配耕土地種有長期作物,依照農作物查估標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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