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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分局因業務需要,設台中港檢疫站、臺中機場檢疫站、嘉義檢疫站及澎湖檢疫站,各置 主任一人,由本分局派技正兼任,綜理站務;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 配。但因業務需要,得增設檢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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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88年1月30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2151129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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