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62年9月3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0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四十七條之一(初級農產品免稅及施行期間)

    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
    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日起五
    年止。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