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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62年9月3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0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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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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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之一(初級農產品免稅及施行期間)
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 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日起五 年止。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