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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會員,經依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停止選舉權
及罷免權者,不具有選舉權及罷免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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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會務委員候選人資格之審查,由農田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應由農田水利會函知候選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候選人對審查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複審,
並以一次為限。
主管機關對申請複審案件,應於受理日起算十五日內召開選舉督導會報完成複審。
前項複審完成後,由農田水利會辦理抽籤決定候選人之號次,並公告候選人名冊。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審查,應以有關機關之登記事項或核發之文件認定之。農田水利會為審查
候選人資格,應洽請司法、檢察、警察等相關機關依法提供候選人之刑案資料;相關機關應
予協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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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農田水利會應派員主持各選舉區選務,各投票所、開票所應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
人,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農田水利會於人力不敷調用時,得依下列規定遴聘前項選務人員:
一、主任管理員:機關、學校人員。
二、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地方公正人士或機關、團體、學校人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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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會務委員因當選無效、辭職、喪失會務委員資格或因故出缺,致缺額達該會選任會務委員總
額三分之一或同一選舉區全額出缺時,應於出缺之日起算三個月內辦理完成補選。但任期不
足一年者,不予補選。
前項會務委員補選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50082504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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