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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勞工安全衛生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63年4月16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9380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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