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 附表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 附表三-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 附表四-化工業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 附表五-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放流水水質項目.pdf
- 附表六-發電廠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 附表八-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石油化學業、化工業、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發電路板製造業、發.pdf
- 附表九-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 附表十-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 附表十一-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 附表十二-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 附表十三-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 附表十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 附表十五-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 附表十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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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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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之規定如下
:
一、事業
(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適用附表一。
(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適用附表二。
(三)石油化學業適用附表三。
(四)化工業適用附表四。
(五)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適用附表五。
(六)發電廠適用附表六。
(七)海水淡化廠適用附表七。
(八)前七款以外之事業適用附表八。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九。
(二)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
(三)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一。
(四)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二。
(五)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三。
(六)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四。
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附表十五。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
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稱總量管制區)內之特定承受水體者,其銅、鋅、總鉻、鎳、
鎘、六價鉻之限值適用附表十六。但總量管制區內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排放廢(污
)水於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者,不適用附表十六規定。
特定業別、區域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另定有排放標準者,或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者,依其規定
。 - [附表]
-
附表八-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石油化學業、化工業、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發電路板製造業、發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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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一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其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准納管水量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適用附表十之規定;其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准納管水量未達許可核准
排放水量百分之五十者,適用附表十一之規定
海水淡化廠排放之廢(污)水適用之放流水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以海水為原水,排放鹵水及過濾反洗廢水、薄膜清洗廢水或其他與海水淡化有關作業廢
水混合排放者,適用附表七。
二、產生之廢(污)水採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者,適用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