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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循字第111100420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附表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依附表規定進行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非屬附表
    規定之再利用行為,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附表所列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有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
    主管機關得暫停其再利用;其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 [附表]
  • 附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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