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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之檢驗時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
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8006455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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