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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包含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
前項所稱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其範圍如下:
一、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機關(構)。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團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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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助:
一、協助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促進客庄地方創生。
三、協助客家產業與學術或研究機構之跨域合作。
四、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
五、其他促進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產品或服務、技術、產製流程、行銷通路或其他各類創新活
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
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
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與設計。
第一項所稱客庄地方創生,指結合客庄在地資源、人力、財力及人文特色投入客庄產業,以
創造地方價值並帶動就業機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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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輔導客家產業創新、研究發展或產業化推動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發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完備之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申請補助者,如於近三年內曾通過相關政府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得
併附相關證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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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計畫書及聲明書,並依本會所定相關作業流程、表件格式及其他相關規
範,於公告期間內向本會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查核點。
四、完整事業計畫藍圖。
五、預期效益(應訂定明確之關鍵績效指標)。
六、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
七、人力配置。
八、經費分配。
九、其他。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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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聲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近五年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近一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之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申請補助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得不予受理申請;聲明不實經查獲屬實者,本會應駁回
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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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補助者,得結合其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企業或團體參與,以跨領域或跨機關(構)
之整合方式執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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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同時依契約書約定分期編製經
費支用報表送本會審核;補助款專戶所生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繳回本會
。
經費核銷作業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會相關規定及契約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108660078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條至第八條、第十四條條文(原名稱:客家委員會推動研究機構參與客家產業群聚創新服務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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