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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股票之買賣,於上市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 之基準日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即停止過戶之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或除 權交易,但員工紅利轉增資情形不適用本條規定。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股息及紅利金額為計算之基準。 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遇上市公司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 盤價格減除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二、遇上市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下列方式之一 處理之: (一)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低時,除權交易開 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 價格減除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二)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高時,除權交易開 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值後 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三、遇上市公司同時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權交易開始日 升降幅度之計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盈餘或資本公積 轉增資權利價值後之金額為低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 日收盤價格減除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 收盤價格減除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 準。 (二)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盈餘或資本公積 轉增資權利價值後之金額為高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 日收盤價格減除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格後為計算之 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 準。 四、遇前述各款均無法適用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由本公司視當時情況, 另訂之。 前項權利價值由本公司計算之。 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其除息、除權之處理,應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業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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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7000013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六十七條條文;並自9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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