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六十三條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 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 限度未滿最小升降單位者,按最小升降單位計算,且價格以跌至最小升降單位為限。 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且價 格以跌至一分為限。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連續二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報價格達漲跌停時 ,得以之作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基準。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70036471號公告修正第六十三條條文;並自98年1月12日起實施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