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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15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二十九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7238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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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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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證券商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之情事者,應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將其情形函報本 公司轉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