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證券商借用臺灣證券交易所備用競價設備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第一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第一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第一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予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信託契約書(簡式約款).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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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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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之二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因贈與或繼承取得上市有價證券,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 一、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繳清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書件,及稅捐機關規定之所得 申報納稅代理書。 二、自然人之身分證明及經許可進入臺灣之證明文件。 三、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由當地政府所核發之法人或團體資格證明 書、登記證明文件等。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外國法人,經經濟部投資審議 委員會專案核准投資上市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 一、核准賣出文件影本及稅捐機關規定之所得申報納稅代理書。 二、自然人之身分證明及經許可進入臺灣之證明文件。 三、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外國法人之資格證明文件(須依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申請應檢附文件規定辦理公、認、驗證)。 前二項委託人委由代理人辦理開戶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由代理人親持本人與委託人之身分證明、委任授權書(須經大陸 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前二項之相關文件。 二、委託人為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外國法人者,應由代理人親持本 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授權書(須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 資申請應檢附文件規定辦理公、認、驗證)及前二項之相關文件。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開戶之大陸地區人民辦理開設新臺幣帳戶得準用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惟身分證明文件及代理人授權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 證。 第一項及第二項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第一項取得之上市有價證券,得準用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