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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上市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申請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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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予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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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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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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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股票之買賣,於上市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 基準日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即停止過戶之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 易,但員工酬勞轉增資情形不適用本條規定。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股息及紅利金額為計算之基準。 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遇上市公司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 價格減除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二、遇上市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 理之: (一)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低時,除權交易開始 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 減除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二)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高時,除權交易開始 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值後為計 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三、遇上市公司同時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 降幅度之計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盈餘或資本公積轉 增資權利價值後之金額為低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 盤價格減除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 格減除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二)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盈餘或資本公積轉 增資權利價值後之金額為高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 盤價格減除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格後為計算之基準, 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四、遇前述各款均無法適用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由本公司視當時情況,另 訂之。 前項權利價值由本公司計算之。 除息、除權交易開始日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第二、三項計算各基準所使用之收盤價格, 以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其除息、除權之處理,應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 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