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00001631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條文及第五條之附表一、附表四、附表七(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000016311號令廢止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業別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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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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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附表一至附表三之應考資格表及附表四至附表六 之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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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考試鐵路業別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 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 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類科及其標準,依附表七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