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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18年10月29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0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審計部設下列各廳、室、處: 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 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 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 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 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 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 七、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 廳之審計事項。 八、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 九、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 十、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

  • [修正]
  • 第九條

    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 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 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 [修正]
  • 第十條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 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六十一人至九 十一人,稽察三十四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審計十八人,稽察十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 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 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 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 職等。

  • [修正]
  • 第十五條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 均為無給職。 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 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 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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