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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2-2003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1)北市資人字第11130146882號函修正第二點、第五點至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七點及刪除第二十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規定)於 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依本府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府授社婦幼 字第一一一三0九四0二四號函略以,建議本府各機關(構)依行政院「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三十四號至第三十七號一般性 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就性騷擾防治申訴及 調查處理相關法規,明訂更具積極性之措施,爰配合本函說明之具體作法 建議,於本規定第七點增訂「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 規定。本次部分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第二十二點奉局長核定公布後 實施之贅語,餘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法規名稱修正精神,將 本點之「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文字變更為「性別」平權 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以符合現今社會對於多元性別尊重的趨勢。 (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增訂「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規定。(修正規定 第七點) 三、參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之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例( 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範例),增訂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書面通知 該局應檢附之資料。(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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