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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737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條;增訂第六章之一章名、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九十五條之二及第九十八條之一;刪除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法務類
  • 法務部 105.05.05. 法律字第10503505020號
  • 自來水法第53條第 1項規定所稱補償性質為何,於其立法理由未見論述,其與電業法第53條 之立法規範意旨相近且性質與用語相同,可參考相關實務判決意旨,應與民法物權篇所有權 相鄰關係相關規定損害金類同,另適法通過行為之損失補償,宜斟酌通過地所有人所受損害 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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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100.04.27. 法律字第1000008610號
  •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3條之 6規定,自來水法第12條之 3所定居民代表,應在水質水量保護 區內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又同條所規定之社會公正人士,尚無法律明定定義,惟選任 仍應依相關規範目的,審酌小組功能及性質,遴選具相當公信力人士擔任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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