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1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五十五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30031158號令發布除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103年7月3日施行)(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
  • 勞工類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11.25.勞安2字第0990146541號
  • 油壓驅動滾子蝸輪式升降施工平台之構造、使用目的、升降角度、固定方式、安全裝置及性 能等特性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範之升降機以從事搬運為目的定義有別,非「危險 性機械」之檢查範圍,故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 勞工類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1.09.27. 勞安一字第0910050787號函
  • 主旨: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其所稱「事 業單位」之認定,以該事業單位實際經營內容及所必要輔助活動,作個案認定;至於 「以其工作交付承攬」之「工作」係以事業之經常業務為範圍,不以登記之營業項目 為限,與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之「事業單 位以其事業......」之「事業」範圍相同,請查照。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