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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郵政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850142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一條,自發布日施行
  • 郵政法 第五條之一(提供國內之基本遞送服務)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 服務: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 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 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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