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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新聞/出版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1302111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 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 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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