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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九十九條(紓困基金之設置及申貸補助)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設置紓困基金,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或補 助本保險保險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前項申貸,除申貸人自願提前清償外,每月償還金額,不得高於開始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 之二倍。 第一項基金之申貸及補助資格、條件、貸款償還期限與償還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6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一條,自102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