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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六條
農會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經總幹事核定後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農會員工對於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時,應於通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檢具理由向農會申請 復議,並以一次為限。農會對於復議案件之答覆,應自受理復議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農會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經總幹事核定後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農會員工對於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時,應於通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檢具理由向農會申請 復議,並以一次為限。農會對於復議案件之答覆,應自受理復議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