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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 法務部 107.03.28 法律字第10703503670號函
  • 說明關於「義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滯納之金額時,行政執行分署是否應命移送機關於1個月內查報義務人之財產,並於移送機關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始得發給執行憑證?」疑義
2.
  • 法務部 105.12.02 法律字第1050351552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71條規定,報經審計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3.
4.
  • 法務部 103.11.10 法律字第10303512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11、13條、規費法第17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義務人逾期不繳納公路通行規費,除每案待執行金額在300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得不予移送執行外,主管機關應依法儘速移送分署執行;又將義務人欠繳公路通行規費在滯納金額累積達7,500元始移送分署執行的作法,仍應注意依上述規定辦理移送,並應考量是否導致案件因逾規費徵收期間,致不得移送分署執行,進而影響國家債權維護、公權力的落實
5.
6.
  • 法務部 103.03.14 法律字第1030350307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13、15條及相關函釋參照,為使行政執行機關足以判明義務人財產狀況,便於實施查封拍賣,明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財產目錄,故義務人死亡,移送機關即應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亦即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予行政執行機關,屬「行政機關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業務需要」情形,並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
7.
8.
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1.26 行執法字第102005642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3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第7點規定參照,為防止人別錯誤,致分署誤為執行情形,移送分署執行義務人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團體者,移送書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欄,仍請依規定記載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及身分證統一號碼等事項
10.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310840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稽徵法第23、24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1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1.28 行執法字第102000033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1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於移送執行前再次催繳,該催繳通知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非「處分文書」
12.
  • 最高行政法院 101.12.26 院田文字第1010000611號函
  • 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或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時,如經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代收,則認定實際上由管理員收受送達,而產生送達效力
1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0.16 行執法字第101000461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4、11條規定參照,執行名義合於規定要件,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又執行名義所涉實體事項及移送機關得否為行政處分,因分署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問題,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有形式上合法行政處分存在,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
14.
15.
1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03.09 行執法字第10131001200號函
  • 公司法第12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義務人之董事長已請辭董事長及董事職務,惟未向公司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者,移送機關如以其為義務人董事長送達相關處分文書者,並不因其於送達前已向義務人請辭董事長及董事而影響送達效力
1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02.02 行執法字第1013100056號函
  • 為配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推動「電子公文節能減紙」政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移送本署各分署勞保、勞退欠費執行事件,其中撤案、收款及更正資料之回饋作業,得否不再列印寄送異動通知單紙本,僅以電子郵件傳送電子檔並發文通知本署各分署」原則同意
18.
  • 法務部 101.01.18 法律字第10103100400號函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23、44、45條等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裁處係在處罰遺產管理人違反稅法上申報義務、誠實申報行為,屬「稅捐秩序罰」範疇,故移送行政執行時,自應以違反義務人固有財產為執行範圍
1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1.10 行執一字第1000007067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68、110條、電子簽章法第4條規定參照,公司未同意機關以電子傳達方式送達行政處分,而機關亦未能敘明依何法規以電子文件將行政處分寄送予該公司,僅提出「公文表單發文清單」,依上述規定,執行處僅依該清單似難認為合法送達執行名義之證明文
20.
  • 法務部 99.12.28 法律字第0999051085號函
  • 按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公告雖有汽燃費開徵之起迄日期,然卻無受處分人之姓名或名稱,且徵收費額尚需另行查詢,故經徵機關仍須另以催繳通知書通知汽車所有人繳納,於其逾期不繳納時,作為移送執行之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2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09.21 行執一字第0990006986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等規定參照,義務人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主管機關移送執行處執行時,須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格式所載,檢附處分文書、送達證明文件等,俾供行政執行處形式審查該行政處分是否生效
22.
2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10.08 行執一字第0980007019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等規定及相關決議參照,如移送案件義務人為外國法人,在台無任何相關財產及地址,致無法依規定定其管轄之行政執行處,得以處分書作成地定管轄執行處
2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6.09 行執一字第0980003884號函
  • 按行政執行法第11條之規定,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除已發生之義務外,更須有指定或法定之履行期間,義務人逾履行期間而仍不履行義務時,始得將該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而移送機關也應於移送書填具限繳日期,俾利行政執行處進行移送要件之審查
2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1.10 行執一字第0980000029號函
  • 關於於裁處權之時效內,已依法裁處義務人罰鍰及限期履行,並經合法送達者,即得於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第13條之規定,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且該其執行期間,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均自該處分確定之日起算5年,於5年之執行期間內已開始執行,尚未執行完畢者,仍得繼續執行5年
26.
  • 法務部 97.11.14 法律字第0970039936號函
  •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之作業,對於「應附文件」及「配合事項」之做法不一,交通部建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一規範之疑義
2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9.12 行執一字第0970005608號函
  • 關於義務人如未確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且送達證明文件已蓋有義務人公司收文章,主管機關自得主張該處分書合法送達,行政執行處如形式上審認執行名義已合法送達,且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即得據以執行之,不得因公司之代表人已變更,且處分書未向該公司之新代表人為送達,而逕認該行政處分送達不合法
2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6.11 行執一字第0970002992號函
  • 雖然政府機關近來規劃推動移送執行無紙化作業,但行政執行署對健保案件之移送作業流程仍有列印成紙本之必要,實施無紙化對重新檢討評估前開健於執行同仁審閱執行卷宗,確實造成相當之困擾,因此,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案件時,應回歸相關法律之規定,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暨其他執行時所需相關文件,始為正辦
29.
3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9.10 行執一字第0960005578號函
  • 關於移送機關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然並無免除贈與人原有繳納義務之意思,但於受贈人完成繳納之前,贈與人仍然負有繳納義務,因此,義務人甲經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執行處仍得對其財產執行之
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8.09 行執一字第0960004285號函
  • 關於債務人因溢領勞工保險殘廢給付,行政院勞工保險局爰依據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但因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義務,行政院勞工保險局即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嗣法院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核發債權憑證後,復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自得提出該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32.
33.
3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10.25 行執一字第0950005987號函
  • 關於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附有義務之證明文件,因此,行政執行法規定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執行名義,限於依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及法院之裁定等三種類型,移送機關如以地方法院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移送執行,即未符行政執行法第13條之規定,該行政執行處自不得予以受理
35.
36.
37.
  • 內政部 95.07.21 內授中社字第0950010671號函
  • 有關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死亡,其大陸配偶返回定居,致溢領之津貼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追繳衍生困難,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其定居大陸之子女是否應列入全家人口計算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 法務部 93.05.24 法律字第0930020571號書函
  • 被處罰鍰之相對人,未依期限繳納,經催繳後,已具催繳送達證書,惟無罰鍰通知送達之相關證書,又無法與處分相對人取得聯繫,該處分應如何處置或可否附卷銷案疑義乙案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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