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3.28 法律字第10703503670號函
- 說明關於「義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滯納之金額時,行政執行分署是否應命移送機關於1個月內查報義務人之財產,並於移送機關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始得發給執行憑證?」疑義
2.
- 法務部 105.12.02 法律字第1050351552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71條規定,報經審計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11.05 行執法字第10400563430號函
- 有關裁處沒入違法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時,有無諭知法條文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是否影響後續執行說明
4.
- 法務部 103.11.10 法律字第10303512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11、13條、規費法第17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義務人逾期不繳納公路通行規費,除每案待執行金額在300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得不予移送執行外,主管機關應依法儘速移送分署執行;又將義務人欠繳公路通行規費在滯納金額累積達7,500元始移送分署執行的作法,仍應注意依上述規定辦理移送,並應考量是否導致案件因逾規費徵收期間,致不得移送分署執行,進而影響國家債權維護、公權力的落實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4.03 行執法字第10300518720號函
- 有關建議移送執行時,無需檢附義務人紙本戶籍資料,及所附裁決書、送達證書等附件無需蓋用「影本與正本相符」印章及「承辦人職章」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說明
6.
- 法務部 103.03.14 法律字第1030350307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13、15條及相關函釋參照,為使行政執行機關足以判明義務人財產狀況,便於實施查封拍賣,明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財產目錄,故義務人死亡,移送機關即應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亦即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予行政執行機關,屬「行政機關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業務需要」情形,並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
7.
- 財政部 103.01.27 台財稅字第10304508300號函
- 有關於98.06.12民法第1148條第2項修正生效後發生繼承案件,其遺產稅之強制執行辦理事項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1.23 行執法字第10300504950號函
- 如原處分書之送達證書已遺失,得重行製作處分書並定期履行,依行政程序法所定送達方式再為送達,經合法送達後,義務人如仍逾期不履行,再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1.26 行執法字第102005642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3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第7點規定參照,為防止人別錯誤,致分署誤為執行情形,移送分署執行義務人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團體者,移送書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欄,仍請依規定記載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及身分證統一號碼等事項
10.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310840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稽徵法第23、24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1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1.28 行執法字第102000033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1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於移送執行前再次催繳,該催繳通知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非「處分文書」
12.
- 最高行政法院 101.12.26 院田文字第1010000611號函
- 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或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時,如經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代收,則認定實際上由管理員收受送達,而產生送達效力
1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0.16 行執法字第101000461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4、11條規定參照,執行名義合於規定要件,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又執行名義所涉實體事項及移送機關得否為行政處分,因分署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問題,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有形式上合法行政處分存在,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
1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08.01 行執法字第10100036790號函
- 破產法第64、75條規定參照,義務人經宣告破產,稅捐稽徵機關將稅捐文書送達破產管理人,即生合法送達效力,自不因破產裁定事後經廢棄而影響該等文書送達效力
1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04.09 行執法字第1010050630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3條規定參照,公司負責人及所在地如已變更,如擬以處分文書對該公司追繳押標金,自應以變更後負責人為公司負責人,並向變更後所在地送達
1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03.09 行執法字第10131001200號函
- 公司法第12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義務人之董事長已請辭董事長及董事職務,惟未向公司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者,移送機關如以其為義務人董事長送達相關處分文書者,並不因其於送達前已向義務人請辭董事長及董事而影響送達效力
1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02.02 行執法字第1013100056號函
- 為配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推動「電子公文節能減紙」政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移送本署各分署勞保、勞退欠費執行事件,其中撤案、收款及更正資料之回饋作業,得否不再列印寄送異動通知單紙本,僅以電子郵件傳送電子檔並發文通知本署各分署」原則同意
18.
- 法務部 101.01.18 法律字第10103100400號函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23、44、45條等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裁處係在處罰遺產管理人違反稅法上申報義務、誠實申報行為,屬「稅捐秩序罰」範疇,故移送行政執行時,自應以違反義務人固有財產為執行範圍
1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1.10 行執一字第1000007067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68、110條、電子簽章法第4條規定參照,公司未同意機關以電子傳達方式送達行政處分,而機關亦未能敘明依何法規以電子文件將行政處分寄送予該公司,僅提出「公文表單發文清單」,依上述規定,執行處僅依該清單似難認為合法送達執行名義之證明文
20.
- 法務部 99.12.28 法律字第0999051085號函
- 按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公告雖有汽燃費開徵之起迄日期,然卻無受處分人之姓名或名稱,且徵收費額尚需另行查詢,故經徵機關仍須另以催繳通知書通知汽車所有人繳納,於其逾期不繳納時,作為移送執行之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2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09.21 行執一字第0990006986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等規定參照,義務人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主管機關移送執行處執行時,須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格式所載,檢附處分文書、送達證明文件等,俾供行政執行處形式審查該行政處分是否生效
2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05.05 行執一字第0990002875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教師拒絕繳回曠職期間之薪給,學校後續應如何進行申請行政執行疑義」之說明
2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10.08 行執一字第0980007019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等規定及相關決議參照,如移送案件義務人為外國法人,在台無任何相關財產及地址,致無法依規定定其管轄之行政執行處,得以處分書作成地定管轄執行處
2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6.09 行執一字第0980003884號函
- 按行政執行法第11條之規定,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除已發生之義務外,更須有指定或法定之履行期間,義務人逾履行期間而仍不履行義務時,始得將該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而移送機關也應於移送書填具限繳日期,俾利行政執行處進行移送要件之審查
2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1.10 行執一字第0980000029號函
- 關於於裁處權之時效內,已依法裁處義務人罰鍰及限期履行,並經合法送達者,即得於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第13條之規定,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且該其執行期間,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均自該處分確定之日起算5年,於5年之執行期間內已開始執行,尚未執行完畢者,仍得繼續執行5年
26.
- 法務部 97.11.14 法律字第0970039936號函
-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之作業,對於「應附文件」及「配合事項」之做法不一,交通部建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一規範之疑義
2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9.12 行執一字第0970005608號函
- 關於義務人如未確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且送達證明文件已蓋有義務人公司收文章,主管機關自得主張該處分書合法送達,行政執行處如形式上審認執行名義已合法送達,且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即得據以執行之,不得因公司之代表人已變更,且處分書未向該公司之新代表人為送達,而逕認該行政處分送達不合法
2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6.11 行執一字第0970002992號函
- 雖然政府機關近來規劃推動移送執行無紙化作業,但行政執行署對健保案件之移送作業流程仍有列印成紙本之必要,實施無紙化對重新檢討評估前開健於執行同仁審閱執行卷宗,確實造成相當之困擾,因此,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案件時,應回歸相關法律之規定,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暨其他執行時所需相關文件,始為正辦
2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4.30 行執三字第0976200320號函
- 有關自然人之身分證字號及法人之營利事業統編,請分別於各該EXCEL版電子檔自然人之身分證字號及法人之營利事業統編欄位填載,以便轉檔分案執行
3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9.10 行執一字第0960005578號函
- 關於移送機關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然並無免除贈與人原有繳納義務之意思,但於受贈人完成繳納之前,贈與人仍然負有繳納義務,因此,義務人甲經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執行處仍得對其財產執行之
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8.09 行執一字第0960004285號函
- 關於債務人因溢領勞工保險殘廢給付,行政院勞工保險局爰依據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但因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義務,行政院勞工保險局即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嗣法院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核發債權憑證後,復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自得提出該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3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4.20 行執一字第0960002345號函
- 行政執行案件移送執行時應檢附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文件,並避免文件原本有遺失或遭損毀等情事發生,故僅須檢附加蓋騎縫章之執行名義影本及送達證明文件影本即可
33.
- 法務部 96.04.04 法律字第0960012592號書函
- 關於對未依限還款之機關移送行政執行之可行性提供意見
3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10.25 行執一字第0950005987號函
- 關於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附有義務之證明文件,因此,行政執行法規定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執行名義,限於依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及法院之裁定等三種類型,移送機關如以地方法院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移送執行,即未符行政執行法第13條之規定,該行政執行處自不得予以受理
3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9.22 行執一字第0950005355號函
- 有關辦理交通違規裁罰業務,應以該行政處分經合法送達發生效力為前提,並記載處分相對人之等資料
3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8.29 行執一字第0950004755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二、三之規定,該移送書為移送之公文,自應符合公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方式,且毋須另附公文,但為求移送執行程序之慎重起見,仍應以蓋用印信為當
37.
- 內政部 95.07.21 內授中社字第0950010671號函
- 有關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死亡,其大陸配偶返回定居,致溢領之津貼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追繳衍生困難,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其定居大陸之子女是否應列入全家人口計算
38.
- 法務部 95.07.17 法律字第0950023388號函
- 有關溢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是否移送強制執行疑義
39.
- 法務部 95.03.13 法律決字第0940044519號書函
-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40.
- 法務部 94.12.16 法律決字第0940700810號書函
- 檢送屏東行政執行處業務檢討改進措施及建議事項
41.
- 法務部 94.11.10 行執一字第0946000549號函
-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4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9.28 行執一字第0946000475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處分,得否以義務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為由,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疑義
4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8.19 行執一字第0946000401號函
- 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地政府不繳還節餘款,經行文限期繳還,逾期仍未繳還者,可否移送強制執行
4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8.18 行執一字第0940004435號函
- 有關地方政府不繳還「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之節餘款,若作成行政處分命其繳回,並經催繳而逾期不履行者,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45.
- 法務部 94.06.28 法律字第0940019581號函
- 機關命公務人員繳還涉訟輔助費用之法律性質疑義乙案
4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6.15 行執三字第0936200797號函
- 行政執行案件之移送機關僅檢附加騎縫章之執行名義及送達證書文件影本即可,如移送機關仍檢附原本,應儘速檢還原本,如未檢還致原本遺失或有損毀等情形,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7.
- 法務部 93.05.24 法律字第0930020571號書函
- 被處罰鍰之相對人,未依期限繳納,經催繳後,已具催繳送達證書,惟無罰鍰通知送達之相關證書,又無法與處分相對人取得聯繫,該處分應如何處置或可否附卷銷案疑義乙案
4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2.24 行執一字第0936000144號函
- 國軍醫療院所所屬人員溢領醫勤獎助金之追繳,主管機關得以義務人因行政處分而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49.
- 法務部 92.05.21 法律字第0920018740號函
- 因觀察勒戒費用所發債權憑證之移送執行疑義乙案
5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4.28 行執一字第0920000069號函
- 行政執行案件應於公司之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向代表人送達處分書,如公司遷移且代表人變更,經查證仍無法確實送達,始得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5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02 行執一字第0916001492號函
- 有關撤銷九二一震災歷史建築修復之補助,並函知限期繳還已領款項,如受領人拒不繳還,則得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
5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02 行執一字第0916001493號函
- 雇主滯納就業安定費及遣送費,如檢具形式上已合法成立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並檢附相關文件,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53.
- 法務部 91.12.02 法律字第0910047607號函
- 關於民眾羅○進先生陳訴貴署台南行政執行處辦理渠與兄弟三人共有土地之地價稅逾期未繳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嚴重影響渠等權益乙案
5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0.09 行執一字第0910004769號函
- 函詢得否以郵局出具之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據以認定已合法送達應受送達人之證明文件而移送強制執行乙案
5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6.17 行執一字第0910002485號函
- 停役或免役之替代役役男拒不繳回已發給之薪俸及主副食費,主管機關經作成行政處分,再依法檢附相關文件後,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5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6.10 行執一字第0916000723號函
- 有關鄉公所無力繳扣補助經費之賸餘款,得否移送行政執行案,仍應依實際情形,判別行政處分作成之容許性
5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6.06 行執一字第0916000710號函
- 有關違約未返國服務之公費留學生未繳還公費之追償作業,如該行政契約上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約定」,應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5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4.15 行執一字第0916000457號函
- 移送行政執行之勞、健保案件應檢送執行名義及送達證明文件影本、義務人任職單位資料及最近年度綜合所得來源資料等文件
5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3.08 行執一字第0910000563號函
- 有關對依社會福利法規所為之補助撤銷並要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如作成行政處分,得檢附相關文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
60.
- 法務部 90.07.06 (90)法律字第021612號函
- 關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發生之受處分人拒繳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費用,應由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之機關逕行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6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6.13 行執一字第001535號函
- 各機關移送行政執行之案件,每一批不應超過三百件,並將同一義務人之案件納入同一批次
6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6.05 行執一字第001428號函
- 有關檢查機關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處分人欠繳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之執行等疑義
63.
- (廢) 法務部 90.05.24 (90)法檢字第013428號函
- 各檢察機關將毒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移送貴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執行時,得不必墊付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64.
- 教育部 90.04.03 (90)台法字第90045327號函
- 行政機關移送行政執行依法應檢送附文書之送達證明文件,請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6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3.26 行執一字第000780號函
- 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13條移送行政執行依法應檢附文書之送達證明文件,請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6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3.26 行執一字第781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相關文書之送達,應參酌有關送達之規定,並訂定統一格式,以利業務執行
6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3.22 行執一字第000751號函
- 有關交通罰緩逾期不繳納,可由各區監理所或由其派出之監理站及其分站移送,惟處分名義機關及移送機關仍應為監理所
68.
- 法務部 90.03.15 (90)法律字第5601號函
- 有關違反交通管理之罰鍰逾期不繳,可由監理所或派出之監理站及分站移送強制執行,惟處分名義機關及移送機關仍應為監理所
6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2.05 行執一字第320號函
- 有關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所處罰緩而逾期不繳納者,將其移送至行政執行處執行,均應由監理所具名並辦理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