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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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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2.03.29 法律字第11203503610號函
  • 關於國家賠償案之賠償義務機關歸屬疑義,系爭路段位屬鄉轄範圍之村里道路,性質上雖非公路法所稱之公路及市區道路條例所定之「市區道路」,惟其道路及附屬設施之管理單位,亦應適用上開規定及原則一同定之,即系爭路段及其涵洞暨相關標誌,應由該鄉公所養護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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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6.01.03 主預督字第1050103031號書函
  • 各鄉(鎮、市)民代表如以機關名義接待、餽贈參訪民眾、機關團體及外賓,或贈送花圈、花籃、匾額及輓聯等,其所需經費於完成行政程序後,可由「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定地方立法機關百分之十額度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預算項下核實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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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8.29 法律字第10503512840號函
  • 現行鄉鎮市調解業務預算編列,屬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各地方政府全盤綜合考量,關於修改地方調解委員出席費等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訂定,似與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原則及規定未合而不宜參採
9.
  • 教育部 103.06.05 臺教授國字第1030042607號函
  • 103.01.29修正地方制度法增訂第83-2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為地方自治團體,審酌幼照法第8條規定意旨,地方自治團體為得興辦幼兒園之主體,待前述修正規定施行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得興辦幼兒園
10.
  • 內政部 103.05.19 內授中民字第1035036364號函
  •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行政人員之出差旅費報支,宜由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地方自治精神,於符合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之前提下,依權責自行核處
11.
  • 法務部 102.11.21 法律字第1020023361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地方制度法第20、23條規定參照,各鄉、鎮、市長於遴選調解委員會委員資格時,即得將增訂每一鄉鎮市至少有一名原住民調解委員建議列為遴選時優先考量,並於函送時建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遴選適當比率原住民名額擔任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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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8.09 法律字第1020016051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條、地方制度法第20條規定參照,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編列調解委員健康檢查費用,屬調解行政事項,法務部並無相關規定
13.
14.
  • 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20000653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條、地方制度法第20、23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建議法務部編列預算補助調解委員及辦理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費,因中央政府整體性預算拮据,礙難再編列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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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法務部 101.09.28 法律字第1010310691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國家賠償事件性質非該條可調解之民事或刑事事件,請求權人如請求賠償,應依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不得逕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亦不應受理此類事件調解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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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0.08.10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3556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編列額度,不得超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及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內已訂費用項目得編列合計總額百分之十
19.
  • 法務部 100.07.29 法律決字第1000019534號書函
  • 鄉、鎮、市調解委員出席調解案件得否支領出席交通費,因調解委員於開會時支領出席交通費,非屬法律保留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亦未必須訂定行政規則,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議會同意後,即可為動支依據
20.
  • 內政部 100.05.25 內授中民字第0000032535號函
  • 代表會編列之為民服務費及特別費係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5條規定,由地方政府按財政狀況決定實際編列數額;至於國內經建考察費、國內旅費、機要費等經費並非依法所明定應編列經費,如地方政府因應財政考量未予編列,尚不牴觸相關法律
21.
  • 內政部 100.03.31 內授中民字第0000031734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事業務項下之議事運作經費,其支用應以與代表會議事運作具有直接關係之經費為範圍,且不得編列經費補助或捐助各團體私人辦理攸關社會服務及其他非屬立法機關職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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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法務部 99.07.29 法政字第09911080441號書函
  • 關於鎮公所現任首長與前任鎮長,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處理前開涉訟輔助事項之過程中,即有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使其關係人獲致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情形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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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 96.11.22 經商字第09602348300號函
  • 第一則公有市場委外經營後,其零售市場內攤舖位之分租、轉租、轉讓、自治組織、承租人管理、罰則,可否一併委由受託廠商辦理,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則有關鄉(鎮、市)公所於授權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相關授權條款未經訂定實施前,可否依地方制度法第20條第2項第4款規定自行經營及處分公有市場之委託經營對象之資格、程序、租金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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