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11.01 法律字第10703515350號函
- 建築師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如認係屬行政罰之性質,其裁處權時效本應自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違規行為終了時似係於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前,則裁處權時效,應於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之日起算
2.
- 法務部 104.07.02 法律字第10403508100號書函
- 石油管理法第1、18、40條、行政罰法第21、22條規定參照,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設施所有權是否為受處罰者所有尚不影響處罰構成要件成立與否認定,即不論設施係租用、借用或自行建造,皆處以罰鍰;又為石油管理法沒入處分時,除有行政罰法符合擴大沒入情形外,仍有該法「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之適用
3.
- 法務部 104.03.05 法律字第104035016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1、22條、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第7點規定參照,有關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原則,如例外有沒入非受處罰者所有物必要時,除該法第22條所定得予沒入情形外,應以法律明文規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規定,涉及我國主權及漁權維護,其立法是否有不論何人均予沒入之意,而屬上述「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情形,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妥為審認
4.
- 財政部 103.10.29 台財關字第1031024061號令
- 核釋有關對於從事走私以外之人所有之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裁處沒入,所有人得應遵循之法律要件及救濟程序原則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1.23 行執法字第10300504950號函
- 如原處分書之送達證書已遺失,得重行製作處分書並定期履行,依行政程序法所定送達方式再為送達,經合法送達後,義務人如仍逾期不履行,再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6.
- 法務部 103.01.07 法律字第102035134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5、27、45、46條規定參照,第5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95.02.05,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74至82年間,主管機關如至102.03.11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時效而歸於消滅
7.
-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1031089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行政執行法第7條及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8.
- 法務部 100.11.22 法律字第1000022552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2條規定參照,如供銷售油品違反石油管理法規定行為,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所有,行為人與所有人同一,不適用前述規定,又購買取得油品所有人,除明知該物有得受行政機關沒入情況下而企圖規避沒入惡意取得,始得沒入
9.
- 法務部 100.09.05 法律字第1000015327號書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27條、第45條等規定,行政罰裁罰權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又狀態之繼續係指行為完成構成要件後,繼續維持其事實上效果,故於行為完成時起算時效
10.
- 法務部 100.02.22 法律字第0999051069號函
- 有關在海上拾獲之漂流物或在通商口岸拾得之遺失物,經判斷應屬走私物品,因查無私運行為人,依行政罰法先予扣留,該扣留物得否依民法關於遺失物之拾得規定處理之疑義
1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20 環署廢字第1000007002號函
- 民國88年7月14日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前發現之非法棄置廢棄物行為,縱因罹於裁處權時效而不得行使,但其違法狀態仍得依法命行為人及土地所有人、管理人除去
12.
- 法務部 99.12.06 法律決字第0999050170號書函
- 無主私菸因實際上難以確定其行為人,故主管機關不得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予以沒入,惟於未查明該系爭菸品之行為人或所有人前,得依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扣留之
13.
- 法務部 99.10.06 法律字第0999037422號書函
- 按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3年之裁處權時效則自該法施行日起算;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結束後,其違法狀態仍存續之狀態犯,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法行為終了時起算
1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1.27 環署空字第0990004595號函
-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為人如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處罰情事,應以構成該條處罰要件之時點為其裁處權之起算點。又如係於行政罰法施行後始裁處者,則應自施行之日起算
15.
- 法務部 99.01.21 法律決字第0980041285號函
- 關於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應視該未確實執行之行為究屬繼續行為或狀態存續之性質而定,因此,銀行未確實依法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其違規之行為,主管機關須視個案「未確實執行」之規定及其行為態樣,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16.
- 內政部 98.10.07 台內中營字第0980172148號函
- 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送繳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倘違反者,其行政罰之裁處權的消滅時效自三個月期間屆滿時起算
17.
- 法務部 98.09.08 法律決字第0980021137號函
- 關於營造業辦理停(歇)業登記逾時,其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而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業已終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3年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算
18.
- 法務部 98.04.14 法律決字第0980011305號書函
- 民眾舉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行政罰之裁處時效,惟如認裁處權時效業已失權而不再裁罰,主管機關對該違法狀態仍得依該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19.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字第0980008279號書函
- 違反入陸管制規定之裁罰時效疑義,涉及當事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第91條之行為,如認屬行為繼續(以繼續之行為一次實現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則自行為終了時(即離開大陸)起算裁處時效;如認屬狀態存續(行為完成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後,繼續維持其事實上效果),則於行為完成時(未經許可進入大陸)起算裁處時效
20.
- 法務部 98.03.26 法律字第0970046921號書函
- 石油管理法第40條第2項之沒入規定,尚難遽認為其有排除行政罰法第21條所定「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之意。惟沒入乃剝奪人民財產權之不利處分,石油管理法如基於維護市場秩序及公共安全等目的,而確有沒入非受處罰者所有設施或器具之必要,則宜透過修法方式明文排除前開規定之適用
21.
- 法務部 97.06.17 法律決字第0970022060號函
- 關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有本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惟本件個案情形是否屬法律變更而該法條之適用,因涉及事實之認定,建請由主管機關財政部予以審認
22.
- 經濟部 97.05.22 經商字第09702054990號函
- 於行政罰法施行前涉及賭博而違反行政罰法上義務行為,如其行為未受罰,得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算3年裁處權時效
23.
- 內政部 96.12.17 台內營字第0960189725號函
- 函詢為專案輔導漁民順利申辦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養殖池)同意使用證明,可否不依89.01.26修正之區域計畫法第21條有關行政罰鍰規定予以處罰
24.
- 法務部 96.11.30 法律字第0960039067號函
- 關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有該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25.
- 法務部 96.06.21 法律字第0960015313號函
- 關於建築物因樓梯未依建築技術規則第36條規定設置扶手,致民眾於93年間不慎失足摔落致死,惟查該建築物於86年間領有使用執照,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係發生於86年間,因處罰構成要件係違法行為本身,自不得將意外事件之查處認定為行為結果之發生,而因法律未特別規定裁處權時效,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係發生於86年間,可否適用學說上之「失權理論」而不予裁罰
26.
- 法務部 96.06.07 法律字第0960700427號函
- 關於契稅條例對於違反該條例第2條所定申報繳納契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未設有責任能力之特別規定,而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滿14歲,因欠缺責任能力,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不予處罰
27.
- 法務部 96.05.09 法律字第0960015478號函
-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為之裁處書,如未經合法送達者,該裁處書自不生效力,而屬「未經裁處」之情形
28.
- 法務部 95.07.18 法律字第0950170325號函
- 有關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類推適用及不當得利疑義
29.
- 交通部 95.06.01 交路字第0950035103號函
- 行政罰法於95年2月5日施行後,違規日於94年9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尚未裁決案件之裁處原則
30.
- 法務部 95.05.22 法律字第0950015029號函
- 關於94年9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違規且尚未裁決案件之新舊條文適用疑義
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14 北市法一字第09530473500號函
- 考量處罰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法律秩序安定性與誠信公平原則,得追溯裁處之案件,似仍宜限於行政罰法施行前一定年限內之案件,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等相關規定,有關裁罰時效,可依本函所示處理
32.
- 法務部 95.03.08 法律字第0950700170號函
-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33.
- 法務部 95.01.18 法律字第0950000798號函
- 有關財政部主管法規涉及行政罰法第26條適用疑義
34.
- 法務部 94.08.23 法律字第0940030328號書函
- 有關以車輛等交通運輸工具設置儲油(氣)槽從事違法經營石油業務者,謹就涉及行政罰法部分,得否將該交通工具沒入乙案
35.
- 法務部 94.07.22 法律字第0940017978號函
- 關於沒入車輛之所有人為何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