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11.02 法律字第11103513720號函
- 財團法人法第19條為貫徹財團法人之財產與董事個人財產分離之制度,以避免因利益輸送影響財團法人從事公益,爰明定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其名義保管及運用,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明定違反規定之行政罰
2.
- 法務部 109.04.08 法律字第109035062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該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則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8條,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罰
3.
- 法務部 107.11.08 法制字第107025257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29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29條第1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4.
- 法務部 107.08.29 法律字第107035125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但書,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行政規則變更,所涉委託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尚未裁處或已裁處案件涉及行政罰等相關疑義之說明
5.
- 衛生福利部 107.07.19 衛部護字第1070119561號
- 性騷擾申訴案件,若經被申訴人提起訴願,則訴願委員會應僅就機關罰緩處分之妥適性或性騷擾事實認定予以審酌
6.
- 法務部 107.01.24 法律字第10703500230號函
- 行政罰法第44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如援引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處罰時,本應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敘明受處罰者如何不知法規及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所定得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及認定依據,以確保理由完備,且於違反各類行政罰案件均有其適用
7.
- 法務部 106.11.22 法律字第106035127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應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又該但書所稱「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另該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係針對裁處機關適用該法定有「減輕」或「同時定有免除處罰」規定而予以減輕處罰時,為避免行政機關適用上有恣意輕重之虞,所為統一減輕標準之規定
8.
- 法務部 105.02.23 法律字第10503503620號書函
- 漁業法第44條及第65條規定罰鍰部分,並無行政罰法第19條職權不處罰規定適用,除有相關法律規定外,主管機關尚無不予處罰裁量權限,另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指行為人不知法規可責性高低,倘其並非不知法規,仍無前述但書有關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適用
9.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07.04 環署空字第1030049747號函
- 關於公司之電磁閥故障或維修人員(非其公司員工)工作缺失導致電磁閥損壞,致氨氣外洩,若事件起因屬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之情形,則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應依同法第60條規定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10.
- 法務部 103.02.12 法律字第10303501730號函
-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該條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非指行為人須對自己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規定有所認知,故如行為人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即已具備不法意識,即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
1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07.23 環署空字第1020056604號函
- 有關營建工程之個人承包商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其違規主體宜認定為獨資型態之工商廠場,並以工商廠場之裁罰額度處分,但有符合行政罰法規範得減輕處罰之情形者,始得減輕處罰
12.
- 法務部 102.01.29 法律字第10203500610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第46、87條等規定參照,自稱禮儀師者應否處罰應探究立法原意,倘立法意旨係認為條例施行後,未取得證照而以禮儀師名義執業屬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即應予禁止;如立法意旨係藉專業認證機制以利消費者辨別選擇專業服務人員,惟目前專業證照考試尚未開辦,消費者無從辨別選擇,此時取締處罰是否符合立法意旨似不無斟酌餘地
13.
- 法務部 101.08.29 法律字第1010015022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規定係在規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予處罰確立前提下,裁處機關於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量處時應審酌之因素,與同條第3項規定調整法定罰鍰額上下限額度,實屬有別
1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7.19 環署空字第1010057367號函
- 有關工商廠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符合行政罰法規範得減輕處罰之情形者,始得減輕處罰
15.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4.17 環署空字第1010026288號函
- 公私場所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販賣或使用紀錄資料時,賅地方主管機關應本權責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條規定處分並限期補正或申報,無類推適用所得稅法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
16.
- 法務部 101.02.20 法律字第1000006227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除其他法律另有明文排除該法第8條或其他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者外,不論據以處罰之法律係一定罰鍰金額、一定罰鍰倍數或罰鍰有上下限額度者,均有第18條第3項規定適用
1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9.26 環署水字第1000079784號函
- 有關污水下水道系統與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第18條之規定,兩者罰鍰額度有別係考量部分事業規模較小及相關污染情節輕微之違規,故予以調降罰鍰額度
18.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9.20 環署廢字第1000077898號函
- 有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申請表之建議事項與執行之疑義
19.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9.13 環署毒字第1000074210號函
- 有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規定,應於運作前需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
20.
- 法務部 99.02.22 法律字第0999005633號函
- 關於營造業法之罰鍰屬於行政罰法第1條所定之行政罰,而該法第8條之規定,係指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可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因此,違反營造業法之行為人,如合於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即可適用該法之規定
21.
- 法務部 99.01.25 法律決字第0980054953號函
- 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98年9月8日公告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之規定,但少數業者因不知新規定,而未依新規定辦理之情形,因此,該等違法之行為人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所定之不知法規之減免要件,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請貴署依法審認之
22.
- 財政部 98.12.02 台財稅字第09804567520號令
- 個人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而未申報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屬尚未核課或核課確定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無規避納稅義務情事者,得輔導納稅義務人限期補稅免罰
23.
- 法務部 98.11.19 法律決字第0980048736號書函
- 關於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因此,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者,得否依該法條但書之規定免除處罰,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請參酌上開說明就具體個案情形審酌之
2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05 北市法綜字第09834659500號
- 依行政罰法第8條,若行為人違規時有不知法規之情節輕重者,學者見解認為宜參考刑法第16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又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應考量其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為宜
2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5.20 環署毒字第0980039024號函
- 民眾業者上網拍賣廣告非法環境用藥或未經查驗登記之偽造環境用藥,應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6條處以罰鍰。且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26.
- 內政部 98.04.21 台內營字第0980064342號函
- 按行政罰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等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如其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或屬預防性不利處分、保全措施或行政執行方法者,與行政罰之裁罰性不同,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查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之「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非屬行政罰,故若採「不先處以罰鍰,僅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處分」,則不符前開都市計畫法之裁罰規定
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26 簽見
- 行政罰法第7條故意判斷標準,乃行為人明知、預見等認識範圍,原則上均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為準;過失判斷標準原則上以社會通念認係謹慎且認真之人為準,又其注意範圍,如欠缺明文規定,宜視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是否客觀上可得認識而定應注意範圍
28.
- 法務部 98.02.23 法律字第0980004348號書函
- 行為人如具有不知法規之情事,經裁處機關按其情節,認為非難程度較低而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予以減輕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得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範圍內裁罰之,不以各該裁罰規定之法律同時另定有「免除處罰」為必要條件
29.
- 法務部 97.11.06 法律字第0970028993號書函
- 石油輸入業者未儲存安全存量應視其係出於故意亦或過失,甚縱加注意亦不能防止其情形發生。此一主觀要件乃行政罰法第7條之構成要件,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酌業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而認定有無故意或過失,非可單以法條規範認定
30.
- 財政部 97.03.20 台財關字第09705008740號函
- 按行政罰之規定,「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若處理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之情形案件,倘符合行政罰法之「不知法規」及行政罰法第18條之減輕或免除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7 北市法三字第09632958400號函
- 未依規定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即對外營業之旅館業,已有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2,按房屋間數處以一定金額之罰鍰規定,有關旅館業無照營業之裁罰,應依裁罰標準表裁處
32.
- 法務部 96.11.30 法律字第0960041151號函
- 關於縣(市)政府辦理補辦登記寺廟專案輔導合法化,對於違反區域計畫法及建築相關法規之寺廟,究應如何裁處,請參照說明二,本於權責依法審認
33.
- 法務部 95.10.05 法律決字第0950037688號書函
- 有關違反畜牧法第29條及第32條規定其裁處之適用疑義
34.
- 法務部 95.02.23 法律字第0950006240號函
- 地方政府查獲販售私菸得否依法放寬處罰
35.
- 法務部 94.11.30 法律字第0940044078號函
- 函詢行政罰法第18條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