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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所稱「繞流排放」,係指水污染防治法列管對象作業環
境內之生產製程、服務等所產生廢(污)水,未依正常廢水處理管道,逕自違法排放至作業
環境外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7.12. 環署水字第0990060668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12日
主旨:有關清洗或灑水道路過程所產生之污水流入水溝,是否屬繞流排放之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條第12款「繞流排放」之定義,為「
廢(污)水未依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
污水下水道」,其意旨係水污染防治法列管對象作業環境內之生產製程、服務(包含
清洗或灑水道路)等所產生廢(污)水,未依正常廢水處理管道,逕自違法排放至作
業環境外。
二、另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作業環境係指事業使用之範圍。請貴公司逕
洽縣市環保局認定所清洗道路路段是否屬作業環境,如屬作業環境內,應依前項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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