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未滿18歲少女到診驗孕,醫師(含醫事人員)需否向主管機關通報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2.09. 童輔字第101000169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9日
主旨:貴署函詢有關未滿18歲少女到診驗孕,醫師(含醫事人員)需否向主管機關通報疑義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年 1月30日署授國字第1010400231號函。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 1項規定(略以):醫事人員於執行業
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該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通報。其中第 5款明定,有第56條
第 1項各款之情形者,亦列為通報範圍,合先敘明。
三、至醫事人員對於未滿18歲女性至門診驗孕者是否應予通報,應請依專業研判該女病人
是否符合第56條第 2款「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之情形,如
非屬上開情事,應得免予通報。惟除此以外如知悉個案仍有第53條第 1項其他款情事
,仍應依實際情況通報辦理。
正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本:本局綜合規劃組、本局防制輔導組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